地产  |

资讯 > 产经新闻 > 地产 > 正文

海口:暂停向企事业社会组织个体户等出售商品住宅

2019-01-10 09:44:07     来源: 互联网       关注

新华社海口1月9日电(王存福)海口市政府近日印发通知,暂停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出售商品住宅,并重申严格落实此前政策,新落户海南居民家庭限购一套。

根据海口市政府印发的文件,海口市暂停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出售商品住宅(经批准的企业人才周转房除外)。严格落实此前政策,2018年4月22日20时后户籍迁入海南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1套商品住宅(引进人才落户购房除外)。

此外,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的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报建时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规划性质审批。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项目也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规划性质由规划部门重新审核。

在通知发布之日后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销售时单一购房人在同一项目购买办公用房的累计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平方米。

商品住宅项目按照一房一价从严管理,不得擅自上调。商品住宅价格经物价部门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擅自调高备案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备案价格的,应在到期前20个工作日到物价部门重新申报;6个月之内,监管部门发现价格存在异常的,指导企业重新调整备案价格。未办理价格备案的,依照相关规定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文件还明确,此前相关规定与此次通知不一致的,以此次通知为准。海南省全域限购相关文件失效时此次通知自行失效。


资讯监督:林颖 17739761747

资讯投诉:田甜 15981879377

标签:
  • 分享到:

转载内容来源于网络,方便学习与交流参考,并不代表中钢网赞同其观点及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无意中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与处理。

Copyright © 2005 - 2024 中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全国咨询/投诉电话:400-700-8508 E-mail:kf@zgw.com 豫ICP备 2021034665号-4 豫公网安备 41010702002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