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条建议防范中冶瑞木镍钴项目国有化风险

2020-07-09 20:11:00     来源: 互联网       关注

  高永学 赵海云
  前3期(见2020年6月12日2版、6月19日2版、7月3日2版),《鉴往知来》分别介绍了有关Grasberg(格拉斯伯格)铜金矿、OK Tedi(奥克特迪)铜金矿、Porgera(波格拉)金矿的矿权之争,对当地政府实施矿业项目国有化的过程有了一定了解。危墙之下,独木难支。巴布亚新几内亚(以下简称巴新)政府目前正试图通过修改矿业法律条款增设税费项目、实施本地化要求、重审矿业开发合同,逐步推行国有化措施,这给瑞木镍钴管理(中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瑞木)等在巴新有矿业项目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认识和研究巴新矿业投资国有化风险非常必要,建议其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通过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加强生产运营管控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期将以中冶瑞木在巴新的镍钴项目为例,在假设巴新对其所属矿业项目采取国有化措施的前提下进行梳理和分析,并给出以下4条防范措施建议。
  一是全面研究和增强对巴新矿业投资风险的认知,加强能力建设。
  矿业是巴新整个国民经济中最发达的行业,巴新政府深知矿业项目对其国家经济发展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强硬地直接启用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程序,很可能会激化投资者与巴新政府之间的矛盾,使得双方信任关系破裂、项目运营搁浅。考虑到矿业是不可再生资源,恶化与当地政府的关系也就意味着断绝了原材料的获取路径,中冶瑞木应从长远的战略发展、经营规划出发,给予更慎重的考虑。
  如果打算与巴新政府保持紧密合作,继续运营项目,就应从中冶瑞木自身能力建设着手,维持高产稳产状态,抓好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的升级,加强合规管理,同时跟踪处理好矿权证续办工作。
  总之,中冶瑞木只有遵循社会环境方面的国际最佳实践标准和软法规范(指不能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规范),在与巴新政府、巴新商会等保持良好沟通的同时,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实现共赢共生。
  二是投保政治风险保险、营业中断险等,利用商业保险弥补自身损失。
  2011年,针对政治风险保险、营业中断险,中冶瑞木进行过研究论证,当时的结论是认为巴新国别风险为中等或偏上一点、巴新整体投资风险可控、瑞木镍钴项目的资产风险不高。在考虑性价比的情况下,中冶瑞木没有办理政治风险保险、营业中断险。目前,巴新国别投资风险变化很大,与2011年的政治风险不可同日而语,中冶瑞木需要再次研究论证国家风险保险办理事宜。
  在办理相关保险后,中冶瑞木和保险经纪应随时监测巴新的风险状况,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相应风险,特别是在出现国有化风险事件之后,应全力降低损失、弥补损害。
  由于保险金额巨大,且涉及主权国家的政府行为,政治风险保险办理程序繁杂(营业中断险稍微好一些,但在损益计算上对财务证据和计算口径的要求也较高),在实践中,真正获得足额赔偿金并不容易。
  三是对中冶瑞木扩建项目慎重决策,推迟扩建投资计划。
  自2017年9月份中冶集团提出中冶瑞木扩建项目的战略决策后,中冶瑞木制订了扩建项目的行动路线图和时间节点,并在两国领导人的见证下,于2018年11月份的APEC峰会期间签署了中冶瑞木扩建投资协议备忘录,迈出了扩建项目准备工作的重要一步。
  根据可研报告,中冶瑞木扩建项目总投资额为15.25亿美元,计划实施周期为48个月,其中准备期为10个月、建设期为38个月。准备期内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基本设计(含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准备,建设期的工作包括详细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试车等。目前,中冶瑞木已经向巴新政府提交了中冶瑞木扩建项目申请和环评材料(当前处于待批状态),同时完成了总图调整和优化工作。
  目前来看,该扩建项目的资源风险、技术风险不大,主要投资风险在政治风险、市场风险上。巴新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该项目抱有非常高的预期,各方利益本身就异常复杂、难于平衡,尤其是现在巴新政局动荡不安,政治人物对社会责任履行期望较高,不断加强税收、劳动雇工、环境管理等强制性约束政策,重新修订矿业开发合同及协议备忘录困难重重。
  凭借多年的管理经验,中冶瑞木在艰难的环境下蹒跚前行,努力控制各种风险挑战,实属不易。笔者认为,目前不是推进中冶瑞木扩建项目的有利时机,中冶瑞木应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延缓或取消中冶瑞木扩建项目的实施计划,静观时变、伺机而动。
  四是想方设法利用巴新现有法律政策,减少利益损失。
  在政府层面,如果国有化的争议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获得解决,中冶瑞木可通过中国与巴新政府签订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规定的调解或仲裁机制解决争议。根据《协定》第8条规定,中冶瑞木既可将征收争议本身提交至根据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解决,也可就征收补偿款额争议提交上述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解决。另外,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联合公报》也可作为基础性支持文件提供参考。
  在企业保护投资者权益层面,中冶瑞木可充分利用巴新现行法律政策、中冶瑞木与巴新政府签署的矿业开发合同、联营体协议书,从巴新投资促进立法、投资保护立法等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环境安全保障的法律政策中寻求救济,从双方签订的投资开发合同中寻求救济,从中国和巴新政府共同签署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中寻求救济。
  笔者认为,对巴新资源民族主义政策的事前预防要远远重于事后救济。中冶瑞木可在巴新政府修改法律时,努力游说引导相关法律的修正方向,减小其对投资的影响。在巴新国有化征收等损害发生时,中冶瑞木应积极与巴新政府协商,尽力弥补自身损失。
  《中国冶金报》(2020年07月10日 02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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