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09-17 16:02:00     来源: 互联网       关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浙委发〔2018〕5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20日(公告之日起5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浙江省经信厅装备处,联系电话:0571-87052714。

  特此公告。

  第一条 为了严禁我省(浙江省,下同)铸造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浙委发〔2018〕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类所有制企业铸造熔化设备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 各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要求将铸造行业产能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及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用于产能置换的熔化设备须在经备案的产能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合法合规或经规范后合法合规的铸造行业熔化设备清单内。本办法实施后建成的合法合规熔化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五条 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见附件1)进行换算。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置换比例不低于1.05:1。企业内部铸造技术改造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第六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熔化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二)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熔化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涉及跨设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见附件2,具体要求见第八条)。

  第七条 建设项目企业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征求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见附件3)。

  第八条 跨设区市产能出让,由出让方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后,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

  第九条 建设项目备案前产能置换方案须正式公告,建设项目投产前产能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涉及跨设区市产能置换,产能出让方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退出设备拆除到位。

  第十条 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但因故未能实施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止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实施。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公告的置换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复置换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附原文: 关于《浙江省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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